日本新经济联盟就STO和加密货币衍生品的监管政策向日本金融厅提出4点意见,如下:1. 免除“电子记录转移权”的要求。根据现有的《内阁府条例》,STO私募要求个人拥有1亿日元以上的资产作为条件,这为STO私募设置了障碍;2. 希望参照美国证券法规来平衡系统的平衡;3. 加密货币衍生品杠杆倍数设置为当前水平的四倍,或针对不同币种设置;4. 指出了如何计算金融工具经营者的市场风险当量、交易对手风险当量和基本风险当量。(Crypto.Watch)
日本新经济联盟就STO和加密货币衍生品的监管政策向日本金融厅提出4点意见,如下:1. 免除“电子记录转移权”的要求。根据现有的《内阁府条例》,STO私募要求个人拥有1亿日元以上的资产作为条件,这为STO私募设置了障碍;2. 希望参照美国证券法规来平衡系统的平衡;3. 加密货币衍生品杠杆倍数设置为当前水平的四倍,或针对不同币种设置;4. 指出了如何计算金融工具经营者的市场风险当量、交易对手风险当量和基本风险当量。(Crypto.Watch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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